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立信水暖商店,住所地哈尔滨市禧龙水暖市场精品区14号。经营者:郭宏志,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商店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99号3单元3楼3号。
被执行人:朱红伟,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乡东义顺村前义顺屯。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立信水暖商店与朱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红伟有昌河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黑EEV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红伟的昌河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黑EEV8**),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北涛
审 判 员 刘乃纯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