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杨彩芸,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任建彬,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任建双(120225198505202778),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别山镇王杠庄村3区1排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彩芸与被执行人任建彬、任建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9837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任建彬、任建双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