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1458号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秦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指:1、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支付秦建华扣发的2011年1月至12月工资31560元、2012年1月至5月工资13100元。2、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