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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925号

原告何成刚与被告任利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成刚,任利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25号

原告:何成刚,男,xx年x月出生,汉族,住xx

被告:任利亚,女,住xx。

原告何成刚与被告任利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何成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刚撤回对被告任利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成刚承担。

审判员  任正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