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25号
原告:何成刚,男,xx年x月出生,汉族,住xx
被告:任利亚,女,住xx。
原告何成刚与被告任利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何成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刚撤回对被告任利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成刚承担。
审判员 任正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