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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19号

王赞与肃宁县人民政府、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赞,肃宁县人民政府,肃宁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19号原告王赞,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张丽波,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肃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100898-7,地址:肃宁县肃水路。法定代表人杨明义,县长。委托代理人陆艳群,肃宁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苗兵,肃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100893-6,地址肃宁县肃水路43号。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陆艳群,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魏艳杰,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赞与被告肃宁县人民政府、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金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白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