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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792号之一

奉小林与文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奉小林,文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奉小林,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张伯金,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文怡,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小林与被执行人文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文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怡向申请执行人奉小林赔偿16561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94元,执行费2384元。但被执行人文怡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文怡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文怡的银行存款(限额在18万元以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苏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