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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716号之一

漳州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厦门市辉达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漳州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厦门市辉达丽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州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南靖高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3390917-7。法定代表人吕宗德,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群红,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辉达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县后下忠社,组织机构代码70546938-6。法定代表人杨耀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漳州台兴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辉达丽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