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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311号

陈丽娟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丽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311号

原告:陈丽娟,女,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号。

负责人:廖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丽娟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宣判前,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丽娟撤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陈丽娟负担。

审判员  刘晓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