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2民初1325号
原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元氏县陈村村南。
负责人:史文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晓然,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建光,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汽贸)与被告高建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晓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建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及利息等共计15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4日,原告和被告高建光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被告高建光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一部,主车号冀A×××××,挂车号冀A×××××,合同约定被告除缴纳首付款10万元外,还需要分24个月向原告支付购车款426000元,自2013年10月25日开始至2015年10月止,每月25日前缴纳购车款17800元,直到还清购车款为止。被告高建光在签订合同后,开始提车经营,共还款8期,合计227358.18元,但自2015年4月开始,被告高建光不再还款,尚欠购车款268641.82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将车辆交回,但仍有大量欠款无法追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利息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因原告方资金紧张,总欠款为178000元,剩余购车欠款另行起诉)。被告高建光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所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予以遵守,原告在被告交纳首付款后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应当依约按期支付分期车款,本案被告未按期缴纳车款,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高建光支付剩余购车款及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购车款及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高建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适用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建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购车款及利息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高建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正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