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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刑初218号

段炳羽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1(曾用名段×2),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1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段×1在乘坐被害人马×的出租车时,趁马×不备,将马×放在车内的1部苹果牌6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牌6S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342元。被告人段×1于2016年4月22日在北京市怀柔区九点迪厅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段×1的供述,证人于×的证言,被害人马×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110接警单,北京捷奥通手机连锁销售商品专用票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1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1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发还,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段×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庆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