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72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横水村。负责人王志刚,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系该社职员。被告李广峰,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文艳,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腊平,女,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李军平,女,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换娣,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李广峰、杨文艳、李腊平、李军平、杨换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喜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人民陪审员 牛思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永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