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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853-1号

郭洪风、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洪风,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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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853-1号申请执行人郭洪风,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38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9867-1。法定代表人张雪楠。申请执行人郭洪风与被执行人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4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报酬款44100元、案件受理费452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68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郭洪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洪风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报酬款441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郭洪风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天保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47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东

代理

审判员 夏 叶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