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恢128号

黄永祥与襄樊市蓝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永祥,襄樊市蓝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祥,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樊市蓝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黄永祥与襄樊市蓝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襄樊市蓝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襄樊市蓝丰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XXXXX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黄永祥名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XXX**号、樊城区字第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市国用(2011)第XXXXX号〕。

二、黄永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愉乐

审判员  韩胜利

审判员  杨大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