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华,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彦玲,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5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彦玲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录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