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584号原告韩德胜,男,回族。被告马虎,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胜诉被告马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胜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德胜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德胜负担。
审判员 秦永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生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