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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552号

刘瑛与边彦兵、高艳、郭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瑛,边彦兵,高艳,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552号申请执行人刘瑛,女。被执行人边彦兵,男。被执行人高艳,女。被执行人郭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边彦兵、高艳、郭伟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刘瑛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艳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执字第01125号有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艳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4)榆执字第01125号案件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