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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504号

宋晓颜与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晓颜,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宋晓颜,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二七民一初字第03268号立案执行的关于宋晓颜申请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信企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