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4001号原告太原市石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30号柏林座201号。法定代表人师正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君,女,太原市石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住太原市。被告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23号君威财富中心项目33层。法定代表人刘兴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石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石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石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石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太原市石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扬鹏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