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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963号

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美时美刻高光板厂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美时美刻高光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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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963号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7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龙,公司员工。申请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美��美刻高光板厂,住所地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经营者刘宝国,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美时美刻高光板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诉申请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美时美刻高光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郑东新区白沙镇美时美刻高光板厂支付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万元,即时履行3万元,余款5000元于2016年10月28日之前付清。

二、申请人湖南省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侯佩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