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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刑初523号

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刑初523号被告人窦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了(2016)苏01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现将被告人窦某的刑期起止日期

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审 判 员  李国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见习

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