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刑初523号被告人窦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了(2016)苏01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现将被告人窦某的刑期起止日期
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审 判 员 李国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见习
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
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刑初523号被告人窦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了(2016)苏010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现将被告人窦某的刑期起止日期
裁定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审 判 员 李国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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