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涵博,男,200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敏,女,西安体育学院教师。
被执行人:陈捷,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体育学院教师。本院在执行陈涵博与陈捷抚养费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