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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389号之一

陈涵博与陈捷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涵博,陈捷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涵博,男,200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敏,女,西安体育学院教师。

被执行人:陈捷,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体育学院教师。本院在执行陈涵博与陈捷抚养费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