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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字1649号

任世强与杜亚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世强,杜亚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字1649号

原告:任世强。

被告:杜亚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强与被告杜亚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金越

人民陪审员  杨夕凯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