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字1649号
原告:任世强。
被告:杜亚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强与被告杜亚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金越
人民陪审员 杨夕凯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世杰
任世强与杜亚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字1649号
原告:任世强。
被告:杜亚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世强与被告杜亚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金越
人民陪审员 杨夕凯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