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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07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吴芳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吴芳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徐春柯,行长。被执行人吴芳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吴芳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芳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芳姿名下位于二七区的房产一套;

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