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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866号

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邱周平、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邱周平,高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866号

原告: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1505B单元。

法定代表人:柯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李昕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周平,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高标,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周平、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群力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国 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