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866号
原告: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1505B单元。
法定代表人:柯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李昕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周平,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高标,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周平、高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鑫通福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群力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曾 国 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