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继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明。
上诉人熊继敏因与被上诉人王又红、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继敏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继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峰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熊方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