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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286-2号

熊林香与涂赞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林香,涂赞林,章莉,涂晓珍,高建农,王建,张玮,王安寿,熊美珍,安义县恒宇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86-2号

申请执行人:熊林香,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刘青,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涂赞林,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章莉,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涂晓珍,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高建农,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王建,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张玮,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被执行人:王安寿,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熊美珍,女,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安义县恒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申请执行人熊林香与被被执行人涂赞林、章莉、涂晓珍、高建农、王建、张玮、王安寿、熊美珍、安义县恒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林香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