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286-2号
申请执行人:熊林香,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刘青,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涂赞林,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章莉,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涂晓珍,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高建农,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王建,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张玮,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被执行人:王安寿,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熊美珍,女,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
被执行人:安义县恒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申请执行人熊林香与被被执行人涂赞林、章莉、涂晓珍、高建农、王建、张玮、王安寿、熊美珍、安义县恒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林香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征革
审 判 员 杨安国
代理
审判员 徐 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