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民初4025号原告云南农博士病虫害专业防治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螺蛳湾国商贸城二期5幢10层1006室。法定代表人杨向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开远帮扶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楷甸村。法定代表人唐保坤。
原告云南农博士病虫害专业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帮扶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勇、李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农博士病虫害专业防治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农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农药、肥料产品,供应货品种类及数量以每次销货清单为准。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4月20日向被告四次出单发货,合计货款190,950元。合同约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结清,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迟迟不付款。2015年9月12日,原告将剩余货物拉回,拉回货物价值101,663.88元。被告尚欠货款89,286.12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286.12元及违约金57,2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开远帮扶农业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农资购销合同,欲证明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真实有效;2.出库单、托运单,欲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货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缺席无质证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签字、签章明细且系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采证;证据2中出库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无相对方确认,不具有独立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证;托运单中抬头为“昆明红河物流有限公司”的单据所记载收货单位为“金坤公司”,无法反映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证;抬头为“宏程货运有限公司”的托运单收货人货款签名为“李云忠”,亦无法反映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证。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4月14日,原告云南农博士病虫害专业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帮扶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农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农资用于葡萄基地病虫草害,原告供应的产品详见每次售货发货清单或者被告收到的随货同行单,双方在货款未结清前每月最后一天进行对账。并约定付款方式为“自2015年3月1日起甲方(即原告)向乙方(即被告)提供农资产品,乙方于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结清甲方所有货款。自2015年8月1日起甲方向乙方提供农资产品,乙方于2016年2月1日前全部结清甲方所有货款。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若有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支付所有货款并支付甲方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若逾期支付甲方货款,甲方有权单方面处置甲方名下土地的使用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9,286.12元及违约金57,285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农资购销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被告支付货款的前提是原告已提供相应货物。针对该合同的履行事项,原告主张其实际向被告供应价款合计190,950元的农资产品并“收回”101,663.88元的被告使用剩余产品。针对其供货主张,原告提交的依据为出库单和托运单。如上述证据认证,原告提交的出库单从形成方式来说属其单方出具,并无被告方确认或签收的依据,不足以独立证明原告的供货主张(包括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等)。而其所提交托运单,从记载事项到收货人落款签名均不能反映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或者说不足以认定被告实际接收托运货物。故原告所提交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供货主张,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9,286.12元及违约金57,28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南农博士病虫害专业防治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31元,由原告云南农博士病虫害专业防治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曾 熙
人民陪审员 汤治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