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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执904号

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山南山路。法定代表人王东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经四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兴泽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77号。法定代表人邓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9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给付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款21344400元,并负担执行费88744元。但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1570.7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苏L×××××、苏L×××××、苏L×××××、苏L×××××、苏L×××××、苏L×××××、苏L7159**、苏L×××××、苏L×××××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丁卯兴泽路12号1至11幢的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镇XX港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财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9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仁福

审判员  曹 涌

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