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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451号

魏建军与高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建军,高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4民初2451号原告魏建军,男。被告高玉成,男。

原告魏建军与被告高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于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高玉成偿还原告利息13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6日被告欠原告利息13500元并打下欠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高玉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依法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魏建军利息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娜 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呼雅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