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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6170号

陈瑜与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陈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6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雷锋大道558号奥莱小镇。

法定代表人:邓新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瑜。

上诉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刘 英

代理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颖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