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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108号之一

上谷电缆有限公司、张新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谷电缆有限公司,张新合,南东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组织机构代码:79547951-X。法定代表人陈彦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新合,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南东营,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谷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合、南东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冀0984执110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新合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新合银行存款8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兵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