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109号
原告:李荣,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平荣,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文利,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顾志鹏,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荣与被告苗平荣、顾文利、顾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李荣诉称:2011年6月5日,2012年1月17日,2012年2月18日,被告苗平荣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32万元,苗平荣分别给我书写有借据。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2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计算方式按双方约定利息,4万、13万按月息2分,15万按月息2.44分;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