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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310号

鄂尔多斯市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申忠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忠昌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310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28XXXX。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哈巴格希街道新北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申忠昌,男,汉族,1959年6月24日出生,个体。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申忠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兴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4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吕永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边志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