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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终271号

王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征。

上诉人王征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2行初21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征上诉称,其合法购买了天津市名门大厦项目住宅。得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宣布名门大厦是违章建筑将被拆除后,其向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求公开“关于名门大厦项目规划审批变更事项整改事宜,天津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处置工作组成员和负责人的姓名”的政府信息。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告知书,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2016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收到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向其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起诉天津市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涉及刑事案件,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立案的情形,故原审法院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没有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王征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天津市人民政府向其作出了《告知书》,建议向天津市规划局咨询。现王征诉称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故提起了本案诉讼。因王征的诉讼请求涉及刑事案件,王征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代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双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