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172号
原告:韩冬,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广彬,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东鑫冷板折弯厂。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代表人:冯伟厂长。
委托代理人:汪俊洲,该厂法律顾问。本院立案受理的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告是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如果真的提供了劳务,那么原被告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法院不应直接受理,即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宇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