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3执327号

赖海中、谭春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海中,谭春辉,肖瑞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赖海中,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谭春辉,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肖瑞华,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赖海中与谭春辉、肖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春辉、肖瑞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