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赖海中,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谭春辉,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执行人:肖瑞华,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赖海中与谭春辉、肖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春辉、肖瑞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春来
代理
审判员 赖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裕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夏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