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初3586号原告高成,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锡市。委托代理人李阳,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林郭勒盟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理人隋国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锡林郭勒盟盈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城关。法定代表人刘孝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旭东,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林郭勒盟晨达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理人张志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锡林郭勒盟劳联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忠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蕾,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成诉被告锡林郭勒盟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盈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晨达劳务派遣公司、锡林郭勒盟劳联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成负担。
审判员 那仁孟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白 叶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