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491号
原告:朱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二×,交通部(天津)航道局退休干部。
被告:朱三×。
被告:朱四×。
被告:朱五×。
被告:刘××,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与被告朱二×、朱三×、朱四×、朱五×、刘××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朱一×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朱一×负担。
审判员 董巧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