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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491号

朱一×与朱二×、朱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朱一×,朱二×,朱三×,朱四×,朱五×,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491号

原告:朱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二×,交通部(天津)航道局退休干部。

被告:朱三×。

被告:朱四×。

被告:朱五×。

被告:刘××,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与被告朱二×、朱三×、朱四×、朱五×、刘××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朱一×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朱一×负担。

审判员  董巧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