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加某。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公某。申请人加某与被执行人公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履行案款,现在被执行人公某的工资在另外案子上扣,等这个案子上的案款履行完了,将从公某的工资中每月扣5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还款计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海 龙
审 判 员 马 海 东
代理
审判员 才让南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 宗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