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336号原告马登孝,男,回族,生于1963年11月7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海生,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斌,男,回族,现年40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梅芳,女,回族,现年38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登孝诉被告马斌、冶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登孝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登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登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原告马登孝负担。
审判员 董昌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沈燕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