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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654号之一

李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昌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65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李昌,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403邢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昌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罚金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沙昀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雯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