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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1816号

黄翔与陈承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翔,陈承宓,潘思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816号

原告:黄翔,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佳兴,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碧珍,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承宓,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云,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潘思安,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

原告黄翔与被告陈承宓及第三人潘思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黄翔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翔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翔撤诉。案件受理费6893元,减半收取计3446.5元,由原告黄翔负担。

审 判 长  张 高

人民陪审员  滕丽容

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一曼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