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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张进勇与被执行人雷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进勇,雷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勇,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雷俊,男,1987年4月10日生,张进勇与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浦江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雷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支付原告张进勇货款1188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雷俊负担。因被执行人雷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进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雷俊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92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27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27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春贵代理执行员  邢啸天代理执行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