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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行审1317号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蒙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蒙蒙,王增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317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邱蒙蒙,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增亚,女,1990年2月5日出生,其他情况同上。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邱蒙蒙、王增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A4-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5)A4-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河计育征(2016)A4-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邱蒙蒙、王增亚于2013年5月30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一女孩,要求其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4775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A4-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A4-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审判员  冯素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葛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