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663-2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小波,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黄艳冰,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黄智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605号已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智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房【权利证号:xxxx】、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xx房【权利证号:xxxx】、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号汽车位【权利证号:xxxx】、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汽车位【权利证号:xxxx】房屋及汽车位各两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