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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663-2号

欧阳小波、黄艳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小波,黄艳冰,黄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663-2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小波,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黄艳冰,女,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黄智勇,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605号已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智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房【权利证号:xxxx】、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xx房【权利证号:xxxx】、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号汽车位【权利证号:xxxx】、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汽车位【权利证号:xxxx】房屋及汽车位各两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