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37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营业场所伊宁市。
负责人:谢国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远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个金部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浩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信贷与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
被告:彭松林,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诉被告彭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董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