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770号
原告:杨某,女,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沈如翊(系原告的姥姥),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王宇,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张楠,男,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宇、张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闫晋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春亮速录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