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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620号

陈君涛、蒋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君涛,蒋健荣,李爱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620号

申请执行人:陈君涛,男,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蒋健荣,男,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李爱莲,女,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健荣、李爱莲的银行存款、收入338000.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朝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