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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01458号

秦建华与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建华,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01458号申请执行人秦建华,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耀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支付秦建华扣发的2011年1月至12月工资31560元、2012年1月至5月工资131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风(十堰)汽车油缸有限公司45240元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可二O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