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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3067号

黄礼荣与王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礼荣,王茂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3067号

原告:黄礼荣,男,1972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

被告:王茂明,男,1966年3月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汇川区。

原告黄礼荣与被告王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礼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礼荣负担。

审 判 员  肖丽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谢 天 搜索“”